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已於今年6月12日生效,新條文修正「模擬槍」之定義及規範,將「操作槍」納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範圍。所謂操作槍,係指外型、構造及材質與真槍相仿,並具有類似槍機、撞針及裝填子彈等裝置,足以改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枝。
目前國內查獲非法槍枝及槍擊案涉案槍枝來源多以「操作槍」為基材加以改造而來,顯示此類槍枝嚴重戕害社會治安,透過本次修法,將能有效阻絕非法槍彈來源,防範幫派分子擁槍自重,以建構民眾安居樂業之生活環境。
新北市新店警分局再次呼籲,為保障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民眾之權益,設有法定6個月寬限期,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今年6月12日起至12月11日前,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民防組)辦理合法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如未能於今年12月11日前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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