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房東去年將房子出租給郭姓男子,雙方約定房屋作為住家及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不料郭竟將大型健身器材設備搬入房屋內改為健身房,林憤而提告;一審判決郭須返還房屋,並自遷讓返還日為止,按月給付3萬元租金,二審加判郭男還須返還1500元。可上訴。
林起訴主張,郭在去年4月2日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3萬元,但郭男竟在去年4月底將大型健身器材設備搬房屋經營健身房,時有健身房學員出入,影響社區安寧秩序,郭因違反約定應解除契約返還房屋。
高院認為,該房屋主要用途為「住家用」,但郭男將數台重量訓練用之大型健身器材設備搬入房屋,把房屋作為健身房對外開放多名付費學員前來健身及上課,已違反系爭租約之約定,林可要求郭遷讓返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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