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提起國賠訴訟主張,她在2003年繼承父親所遺留的桃園市桃園區壽星街建物及土地,但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錯誤導致她部分建物遭拆除,她請求地政事務所須賠償9685萬7025元,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測量沒有違誤,駁回王女的請求。可上訴。
高院認為,地政事務所第1次測量結果,王女父親並無異議,且於測量成果圖上用印確認,並執圖說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地政事務所待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始據以辦理系爭建物第一次登記,第2次測量時,王父協助指界後用印,無人主張測量錯誤聲請複丈。
合議庭表示,第3次測量時,王女人在場未表示任何意見,且在法院審理另案時表明願依複丈成果圖主動拆除越界之建物,未就鑑界結果異議,聲請複丈,王女主張地政事務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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