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一般所得稅協定實施後,我國居住者若有取得該國相關收入,例如技術或管理服務收入,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或權利金收入等,皆可向該國稅務機關申請依租稅協定免予課稅或適用較低優惠稅率。
但資誠也提醒,如果未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負優惠導致溢繳稅款,該溢繳稅款將不得在我國申報所得稅時作為國外稅額扣抵。
另外,沙烏地阿拉伯居住者若取得我國股利、利息或權利金等所得,我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時,可依所得人提示的該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書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按優惠稅率扣繳,例如給付權利金,協定實施前按20%稅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協定實施後,可按上限稅率(假設為10%)扣繳,稅負減輕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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