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王姓男子5年前與女友分手後,拿預購的戒指向她求婚遭拒,且她因服用藥物施行人工流產,身體虛弱需就寢休養,但王男竟不顧對方以腳踢踹並哭求「醫師說不可以發生性行為」,加以性侵,最高法院將他判刑2年,考量已和解讓他獲緩刑5年定讞。
從事網路行銷的王男在2015年10月間與被害人因故分手,12月28日晚間王男以歸還空氣清淨機為藉口,前往她的住所求婚,且不理會她指示其將空氣清淨機放置大樓管理室,逕自搭乘電梯進入她房內,取出預購之戒指,欲向她求婚但被拒絕。
她因人工流產且因子宮出血回診,身體虛弱需就寢休養,於是請王男先行返家,惟王仍拒不離去,並堅持在她房內留宿,隔天上午王男強行褪去她衣服,她雖有以腳踢踹,並哭求「不要這樣」等語,然王男仍強制性交。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王男為逞一己之慾,對方明示「醫生說不可以發生性行為」,仍為遂己身私慾而犯之,造成被害人心靈之傷害甚重,且犯後仍否認有違反意願而為性行為,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
合議庭考量王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49萬元,他尚屬初犯依其生活狀況,亦難認有何非予送監執行,否則難期達到矯正效果之情形,給予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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