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中天假處分案抗告,對於中天聲請本案訴訟確定暫時准予換照部分,以不符合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等理由駁回。
裁定理由並指出,換照准許是主管機關裁量處分,原許可處分屬於附期限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原許可處分失效所生之損害,並非原處分否准換照所致。
此外,合議庭表示, NCC的處分是否違法,核屬本案實體爭議,本件依現有事證有限,無從認定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換照應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之事項,如貿然准許定暫時狀態,於原許可處分失效後,無照繼續使用頻道,主管機關無從監督,反有違公益。
至於中天聲請「假處分執行終結前,不得許可或同意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就第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變更」之申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天未能釋明本件有何欲防止之重大之損害,或有何欲避免之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因此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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