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導,為了落實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外資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而於今年元旦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大陸國務院11日公布清理並修改、廢止與該法不符的22項行政法規,同步施行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等涉台法規,也一併修廢變更,凸顯讓台商有更多經營自主權、簡化審批、精確用字、扼要表述等簡政放權精神,也避免了台商屢屢被指遭「非經濟因素干擾」等指控。

這次大陸國務院修改廢止的涉台行政法規,主要是《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方面,集中在第二章「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設立」,其中第8條第一項台胞投資形式,從「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修改為:「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刪去「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扼要表述。

其次,刪去第10條、第11條關於台資企業申請審批過程的繁文縟節。簡化審批流程。

此外,在第三章「營業性演出規範」部分,第18條配合刪除第10條、第11條,改成第16條,第一款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刪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除去「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提供台資企業更大經營自主權。

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方面,修改第11條第2款,由「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精簡為「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並將「內地」改為「大陸」。取消了合資比例、「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等不平等規定,用字更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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