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子阿強(化名)去年11月9日下午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廣東路,紅燈左轉民學路遭員警攔下,一查更發現阿強竟是無照駕駛。阿強不爽前面的車沒被攔,只攔他,與警發生口角,拒簽罰單,事後遭開罰7800元。阿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屏東地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連打2槍」,7800元非繳國庫不可。
根據判決書,阿強自稱當時是因為母親身體不適,請他代騎機車;阿強並主張,當他騎到廣東路左轉民學路,該路口為綠燈且無兩段式待轉區記號。埋伏於路旁的員警卻將他攔下,還說他闖紅燈。
阿強不服氣地向員警抗議,表示騎在他前面、同樣左轉的機車沒遭攔查,卻只攔他,與員警發生口角爭執,並拒絕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阿強指控,當下員警竟恐嚇他若不簽名,就將案件移送監理站,他不想理會員警恐嚇,就準備騎車離開,又遭員警加以阻攔,阿強認為員警行為明顯侵害人民權利。
事後阿強遭罰款7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他不服提提出政訴訟,遭屏東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又提上訴,結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提出上訴的理由無非是重複原審不採用的主張,卻又沒有具體表明原判決有那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等情形,最終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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