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擬通過內政部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若已取得多數共識,將可簡化代拆程序;修法也提高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內政部指出,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這次提出都市更新條例第57、65條修正草案。搭配建築法中代為拆除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

行政院也表示,有鑑於台灣位處地震帶,且歷經921等不同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能力不足倒塌或傾頹所致,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行政院特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在取得多數共識且有完善安置配套措施下,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都市更新案內危險建築物的程序。另外,修法也同時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協助、鼓勵危老屋加速重建,讓國人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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