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郵局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的張姓女業務員,11年前詐騙保費再存入家人帳戶,挪用進行轉投資美金保險,中華郵政公司提告求償,一審判張女單獨賠償5000萬元、家人免賠,中華郵政提上訴,二審認為證明張女的7名家人知情犯罪,仍判家人免賠。可上訴。
張女明知郵局推出的簡易人壽保險,僅有分期繳納保險費而無一次繳清全部保費的繳納方式,卻從2009年起用偽造、變造的保單,要求要保人將保費存入其指定帳戶之方式,詐騙要保人之保費,用以轉投資美金保險。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7人雖有出借帳戶給張女使用,但不知她的使用目的或實際用途,7人提供帳戶難以預期張女使用其等帳戶作為不法行為使用,難認有何因故意或過失而致上訴人受損害之情形,判他們免連帶賠償,只須張女單獨賠償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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