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1名蔡姓船長今年7月向楊姓船東租用漁船,夥同1名劉姓船員,以10萬元的代價,企圖偷渡30名越南偷渡犯入境,遭海巡及警方於林邊溪外海查獲。屏東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蔡男有期徒刑8個月、劉男有期徒刑5個月。
蔡嫌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的男子接洽,7 月5 日租用「瑞蓬成2 號」漁船,與劉嫌從東港碼頭出港後,6日在外海接駁了7女23男共30名越南偷渡犯企圖入境。男子並應允事成後給蔡嫌10萬元報酬,沒想到竟於屏東縣塭豐外海約10.4浬處,遭海巡及警方查獲。
判決指出,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蔡嫌及劉嫌於警詢、偵訊、羈押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海巡人員的相關表單、照片為證,應予依法論科。
屏東地院審酌蔡嫌於107年間就有載運大陸及越南籍偷渡客的犯行;疫情期間為圖私利,夥同被告劉嫌再度載運30名越南籍偷渡客入境,嚴重危害政府對於國家的國境管理,危及國民安全甚鉅;但被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考量其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判處蔡男有期徒刑8個月、劉男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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