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指出,金融機構應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以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並搭建反洗錢系統,設立或指定機構配備相應人員,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陸媒報導,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曾於6月份召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第31屆第3次全會表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全球治理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完善反洗錢國際標準、加強反洗錢監管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果。
易綱曾強調,大陸高度重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6月份公布已啟動修訂反洗錢法,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納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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