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因應金管會上述開放,配合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16、17、18、20、21、22、23、25及27條等規定,並自1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新規定。

所謂一定資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包含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流動量提供者。

另外,證交所指出,證券商辦理以外幣為擔保品業務時,應於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開立外幣擔保品專戶,且收受外幣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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