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台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13日修正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增訂第9條之1,明定北市販售的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之瘦肉精,北市議會也通過懲罰條例,但該條文卻遭行政院宣告無效及不予核定,北市府表示,若議會若聲請釋憲將支持尊重。
據了解,北市府修改食安條例後,北市議會也於109年11月4日三讀審議通過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出乙型受體素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惟該二條文分別遭行政院宣告無效及不予核定。
法務局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7號解釋,台北市如對函告無效的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因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立法機關台北市議會得聲請釋憲。
台北市政府表示,因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7條之1為第9條之1之配套罰則,爰就行政院函告第9條之1無效,倘經台北市議會決議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台北市政府將予以尊重。
(中時 )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