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移工阮文民前年騎車在新北市瑞芳區楓林橋撞傷一名80歲老婦,他抱起老婦,不顧路過公車司機喊叫「千萬不可」,將她丟到橋下,所幸橋下樹木卡住未跌落至深處,幸未身亡,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將他判囚6年,刑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定讞。
前年12月24日晚上,阮男無駕駛騎乘機車經過楓林橋,剛好杜姓老婦步行至該處,阮不慎將她撞擊倒地,致其右眼瘀青、臉部挫傷、嘴部流血等傷害,阮下車查看後,見杜婦似已昏倒,但尚存活,為脫免責任及掩飾其犯罪,竟打算將她拋下楓林橋。
阮男用雙手將仰躺在地之杜婦抱起後,將雙手抬高而跨越一旁之橋樑護欄,準備將她丟下橋樑,剛好被汪姓公車司機撞見,他帶手電筒而下車奔跑向前,對阮男大喊「不要」、「千萬不可」,企圖加以阻止,但阮仍鬆手使杜婦掉落在楓林橋下後離去。
汪男見狀返回公車站尋求同事協助,並報警求助,由警消使用吊車救起被橋下樹木卡住之杜婦後,送醫救治,始幸未身亡,惟受有右腳粉碎性骨折、全身擦挫傷之傷害。
基隆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將阮男判刑8年,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25萬元,並取得被害人之諒解,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為越南籍人士等,改判6年,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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