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指出,被併方大股東「應賣」需不需要公告,要看股東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若是公發公司,就要看公發公司重大資產處份有無達到公告標準,有就要公告、沒有達到就不用公告。新生銀、建群並非台灣公發公司,所以不必事先公告,但若先前有與富邦金簽訂任何協議、承諾,事先約定到時會應賣的話,富邦金就必須要公告。但現在併購方富邦金已說沒有簽訂任何協議。

證期局表示,日盛金個別大股東在「決定應賣時、確定交割股數」才需要公告。有關公開收購時,內部人持股變動規定在證交法22-2第三款,交割前才需要向金管會申報,但前提是該併購要成就,若是併購不成就所有股票就要退回給股東;若併購成功,也要看最後成交的股數,舉例來說,若併購方只要收購50%、但有75%股東要應賣,那每人成交就只有7.5%,而不是用10%申報。

證期局指出,富邦金併日盛金案成就條件有二,一是富邦金要取得公平會核准、二、應賣股數要達50%,所以應賣時間還很長,就過去經驗來看,此階段會去應賣的股東很少,股東們還會需要一段時間思考。

現階段需要公告的則有二項,一是若富邦金有與日盛金大股東簽訂任何協議、承諾,事先約定到時會應賣,富邦金要公告、二是日盛金必須在15天內評估該併購案並對股東提供建議,現在雙方都有依法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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