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一處「亭置式變壓器」6年前發生爆炸,隔壁民房遭潑及釀成火災,屋內居住人死亡,李姓屋主提告,要求台電賠償修繕費用及成為凶宅的交易性貶損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電須賠償706萬9803元。可上訴。
高院,除了判決台電須賠償損失外,須從2016年9月起到本件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李姓屋主4萬元房屋租金損失。
合議庭維持一審判賠金額,主要是認為該變壓器1995年就設置,依內政部消防署鑑定意見,變壓器設置時即有內部一次側B套管井絕緣距離不足之缺失,台電使用20年後仍未更新,致發生地震時加速劇烈搖晃位移的幅度,後來因變壓器內部絕緣油爆炸起火,並延燒房屋。
高院認為,台電是國營事業,在公有土地之道路上設置系爭變壓器之工作物,致相鄰之系爭房屋燒毀,依法即應推定其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台電不能證明對其設置保管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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