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20多歲的妙齡女小芳(化名)2018年7月與朋友到KTV喝酒唱歌,酒後坐上計程車返回住所,當時朋友擔心她安全,還特別叮囑司機送到後須打電話告知,不料司機送達並告知後,竟起了色心,將小芳載到後巷性侵;該司機事後辯稱只是將對方脫下內褲後,在腿上磨蹭,但法院不採信,判處4年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20多歲的小芳2018年7月與林姓女同事到到台北市大安區的錢櫃KTV喝酒狂歡後,當晚凌晨2點多酒醉之後由林女攙扶至門口,交由劉姓計程車司機載回至小芳位在內湖路三段的住處;當時林女還交代該計程車司機送到家門口後,需打電話告知她,確保林女的安全。
不料該計程車司機送到家並打電話告知林女後,眼見小芳爛醉不醒,竟再度將門關上,載對方到住家後方的巷子,在車內性侵小芳得逞,一直到清晨5點多他翻找小芳證件後,才將對方送到家。小芳早上醒來後發現下體疼痛,驚覺遭到性侵,連忙聯絡朋友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該計程車司機在法庭上供稱,他當時確實在後座趁小芳酒醉時脫去對方內外褲,但他只有脫去褲子,朝對方的大腿磨蹭,否認性侵,但最高法院仍以乘機性侵罪判他4年徒刑定讞;民事不分,小芳向他求償100萬元,但他說被判刑後沒有收入,希望能減少金額至30萬,並有誠意希望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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