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辜姓男子從2015年起,分別在屏東恆春、台中南屯、北屯、新北市八里等地,租屋設置機房,找來3名共犯進行盜錄。手法是先租用第四台,然後錄下節目或影片,透過網路傳送到國外,賣給其他影音平台。檢警清查,3年來
違法營利超過1400萬元,四人落網後一致否認,遭法院法判處2年4月不等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
判決指出,辜姓男子(68歲)從2015年12月,陸續於北中南三地設置4處機房,租用有線電視(第四台)後,盜錄節目或電影,再利用網路傳輸給國外不詳機房,並由海外不明共犯轉賣給非法平台牟利。這些後端的違法平台,尚待檢警與法院釐清,可能是轉售給類似各種宣稱看到飽的「機上盒」平台,或類似「楓林網」等看片網站。
台中地方法院指出,同夥陸續有劉姓男子(52歲)、黃姓男子(47歲)及許姓男子(54歲)加入,負責管理機房並操作盜錄設備等工作。檢警從相關帳冊統計,3年來主嫌辜姓男子獲利至少1424萬元,並分給其他3人共526萬元。
據「自由新聞網」報導,法院審理時,4人全都否認犯行,劉男辯稱,只是幫忙租屋、繳電費、看機器有沒有故障,並沒有盜錄節目或電影。但台中地院並不採信,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判處辜男2年4月徒刑、劉男與黃男判刑2年,許男則判刑1年10月,犯罪所得沒收,另3人幫忙租房子與網路等,依同罪名的幫助犯,各判處6月、5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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