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營造廠負責人莊水池在2001年至2004年間承攬金門縣政府8項工程,但因他弟弟任議長因此遭罰5億元確定,他多次聲請再審被駁回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限制的再審期間5年,須不計入聲請釋憲時間,也例外讓莊水池可再審。

莊水池因不服被裁罰經訴願後,提行政訴訟在2010年敗訴定讞後,他未繳清罰鍰,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將人他列為「滯欠大戶」,並發出禁奢令,要求他每月花費不得逾1萬4000元,不能搭高鐵、飛機或到酒店消費等行為。

莊水池認為裁罰他的利益迴避法過苛聲請釋憲,2013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憲716號解釋,認為利益迴避法15條規定違憲,屆滿1年時失效力,但他聲請再審因期間5年遭駁回,之後他又提釋憲,司法院今作成解釋,讓他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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