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指出,醫事人員與受疫情衝擊等兩種執行業務者在2021年5月報稅時,費用標準比率可依照112.5%計算,等於減稅額度提高1/8。
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也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帳簿文據,則按照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裡面的費用標準比率計算成本,剩下收入則計稅。
舉例來說,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商標與專利代理人、記帳士109年度費用標準皆為30%,這些執行業務者每獲得100元收入、其中30元為成本費用,剩下70元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不過,若律師、會計師等受疫情衝擊,109年度總收入較108年度年減三成以上,即可適用費用標準比率加成減稅措施,其費用標準從30%提高到33.75%。
而醫事人員不管總收入多少,皆可適用費用標準比率加成減稅措施,以內科、耳鼻喉科、眼科診所為例,其醫療收入(含藥費)費用標準原為40%,但因應109年度新制標準、可依照112.5%計算,提高為45%。
換言之,原本耳鼻喉科診所100元收入中,有40元為成本費用、60元要計稅,在新制下,成本費用提高為45元,僅55元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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