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17歲少女,4年多前與因案出獄的父親同住,該名獸父在她13歲時,就藉機對她伸出狼爪,還恐嚇她若講出去,就會沒爸爸,少女因不想失去父親,4年多來陸續遭性侵80餘次,其中數次還吃避孕藥遭獸父無套性侵;日前獸父發現女兒交了男友,為此抓狂斥責,少女忍無可忍向校方揭露此事,士林地院審理後,判這名獸父有期徒刑1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父親出獄後與女兒同住,13歲時就遭父親性侵,少女雖然遏力抵抗,最後仍被摀嘴得逞,獸父事後經常警告女兒,若說出去他就會被抓走,她就會沒爸爸照顧,少女因不想害父親被關,因此一直隱忍。
該名獸父此後變本加厲,一有機會就性侵女兒,有一次甚至要女兒拿按摩棒自慰,他再用手機拍下過程,後來還叫女兒吃避孕藥,自己不戴保險套性侵,4年多來至少80多次。
少女供稱,每次遭性侵她都非常痛苦,只想趕快結束,但又不想失去爸爸,因為父親平時對她還不錯,放假也會帶她出去吃飯、遊玩,4年多來都在這種矛盾的心情下過日。
日前獸父發現少女有交男朋友,還質問兩人是否發生關係,少女雖然否認,表示兩人很清白,但仍遭父親斥責,她越想越氣,最後才向導師告知4年來的不堪遭遇。
士林地院審酌,被害人因小時候父親入獄,一直希望有爸爸在身邊,遭性侵後為免他會因此事入獄,選擇隱忍持續遭受侵害,被告身為人父,卻利用這種信賴、照護關係,無視被害人年紀尚幼,性自主權尚未成熟,長期將女兒當成洩欲對象,違背人常及社會道德,法理不容,對被害人更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
合議庭認定,被告在女兒未滿14歲時便施以猥褻3次,處1年徒刑,性交未遂、即遂累犯,各處2年6個月及4年徒刑,女兒滿14歲後,計有70多次性侵,各處3年6個月,逼迫未成年拍攝淫穢影片處1年4個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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