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稱街口電支母子公司間借貸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但公司指出,街口於106年11月董事會已授權胡亦嘉董事長可核決母子公司款項借貸,原因為街口金融科技為百分之百持有街口電子支付的母公司,兩者間資金往來單純未涉及其他人的權益,且所有借貸都早已還款,胡亦嘉是依照董事會決議及授權,而就街口電子支付與母公司間款項借貸進行核決,因此並無任何缺失,更無損任何人的權益。

另外,聲明中指出,108年2月,金管會金融檢查時,對於街口電子支付同樣母子公司借貸並未有任何糾正及懲處,為何卻在兩年後做出如此嚴重的裁罰,此裁罰明顯荒謬不公。

街口電支表示,金管會明顯以極度濫權的手段對街口做不公平的對待,明顯是對人不對事,已喪失主管機關最基本的原則,違背台灣法治精神,已不配再做為權力無限的主管機關,街口將向監察委員對黃天牧提出彈劾,對於金管會對街口造成的任何損害,將立即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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