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許弘緯在2001年因殺人遭判無期徒刑確定,他入獄服刑後聲請釋憲,主張他被羈押985天卻因刑法77條3條,導致他必須扣除1年,變成620天,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刑法相關規定「部分違憲」,即時失其效力。

目前法務部計算有期徒刑受刑人,可折抵受刑人的羈押的日數,但無期徒刑依現行《刑法》卻是必須扣除1年的時間,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宣告部分違憲,未來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折抵羈押天數一樣,維持平等原則。

這項解釋因宣告違憲、立即失效,法務部對於無期徒刑假釋聲請計算方式,將重新計算。

#無期徒刑 #羈押 #天數 #計算方式 #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