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立法院臨時會進行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同意權審查,在民進黨立委以人數優勢強勢表決過關下,民眾黨、國民黨、時代力量等在野黨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這是國會自律事項,決議不受理。
聲請釋憲立委指出,去年7月16日下午4時,立法院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天不理會其他政黨委員抗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後,由院長游錫堃宣告同意權案審議完竣。
在野黨立委認為,立院的這2項決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而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指出,人事同意案的決議並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亦非得為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客體,這決議是立法院內部之議事行為,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均不具法律性質及位階,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大法官表示,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外,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司法院予以尊重;同意權是踐行屬國會內部事項,其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依國會自律原則,釋憲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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