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一、街口電支公司母子公司間借貸是否於2017年11月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決一節,依街口電支公司所報資料,該公司於2017年12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已明文規定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須「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其後20次資金貸與母公司,均未依該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金管會2019年2月對街口電支公司檢查,已針對資金貸與他人未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等提列缺失,並責成該公司檢討改善,但該公司於其後八次資金貸與母公司過程中,仍未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經營須有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負責人更應有正確法令遵循觀念。行政處分之目的係促使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確實檢討並積極改善,期盼未來街口電支公司經營能更加符合內部控制及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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