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去年搭訕17歲少女小美,表示要請她喝奶茶,帶小美返回租住處,強行脫掉她的褲子後撫摸,被害人大力反抗求救,鄰居聽到她的求救聲,敲黃男住處的門,並通報管理員上樓查看,少女趁機逃離,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8月。
根據調查,黃男在民國109年2月19日11時許,在台中某家全家便利超商,因見少女獨自1人,表示要請喝她飲料,並與少女一起去購物後回租屋處,強行將少女褲子脫掉,以手隔著衣服撫摸胸部及撫摸下體,少女返抗並大聲喊叫,鄰居發覺有異在外敲門並通知管理員上樓查看,少女才順利趁機逃離,並在管理員之協助下報警處理,逮捕涉案的黃男。
少女證稱,她在超商外面遇到黃男,對方主動跟我講話說要請喝奶茶,還叫我陪他去買衛生紙、去洗衣店烘衣服,最後叫我陪他上樓到房間放衛生紙,進去房間以後,黃男就將門上鎖,並將她推到牆上面脫褲子。但她不段逃跑掙扎,又遭黃男拉進去後隔著衣服摸胸部與下體,甚至最後抓頭去撞地板。
黃男到案後也坦承,有帶少女回租屋處,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還辯稱:「當天我有喝酒,我有抱到少女,我抱住之後,她就嚇到跑出去」,到底有沒有強迫猥褻少女則全都忘了。
合議庭審酌被告僅因一己之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竟對少女強制猥褻行為,侵害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並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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