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姓女子去年3月遭桃園市航空城公司解僱,她認為公司違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認為,孫的行為除了免職外,還有其他處分方式,記過懲處實屬過苛,逾越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亦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判孫女勝訴,確認僱用關係存在,航空城公司需從去年3月她離職起按月給付薪水。
孫女主張,她從2014年3月14日開始任職,並升職到招商行銷處經理,月薪73785元,原告任職近7年,工作盡責且屢獲升遷。但她在2016、2017年發現她座位上無故被裝設監視器、密錄麥克風,無時無刻被監聽監看。經詢問其他人,才知道是被針對,已經逾越雇主監督勞工合理範圍。
雖然她有跟公司反應,但未獲置理,為了維護權益只好提起訴訟,結果公司卻在2019年接續構陷她違反工作原則,使她2大過、3小過、1申誡,因此該年考績是丁等,去年3月6日被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對工作表示看法,未有侮辱性字眼,若是因為在電話對上級表達看法,就被記大過處分宛如極權專制國家對言論自由之箝制,亦難認合乎比例原則。
另外法院查看孫與長官對話,「那我也可以說,妳現在不是我的員工呀」、「是妳先跟我算帳的欸,妳說我不是妳的主管欸」、「妳工作都不用做,妳都不用做,我允許妳,我交代的妳都不用做」、充滿猶如幼童鬥嘴般之情緒性用詞,亦難認公司有何勸導原告無效之情。
法院認為,孫未違反工作原則規定,航空城公司記過不當。直接將孫免職,已經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航空城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合法,不生效力,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核屬有據。
航空城公司則有3點聲明,指孫女公然藐視公司紀律、不服從組織倫理、無法勝任工作、不服從管理頂撞上司,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絕無不公平,已經向法院上訴,孫姓前員工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環境,並傷害公司聲譽,已嚴重造成桃園航空城公司管理影響。另外她2015到2018考核成績均為列乙等,2019年考核列為丁等,考核成績均依照規定辦理,且依照桃園航空城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辦法規定,已達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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