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教官於2014年在知名高中女校任職時,與高三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並發生多次合意性行為,家長發現憤而檢舉。經調查後教育部記鍾男2大過,國防部也強制命他退伍、核發259萬餘元退休金。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鍾男有理,教育部受理訴願程序有誤,判教育部敗訴,應另做懲處。

根據判決書,鍾男在2014年10月,與任職高中的高三女學生發展戀情,並多次發生性行為。經女學生家長發現後,2015年11月向校方檢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鍾男確與女學生發生師生戀、性行為等,已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除限期完成性平教育8小時課程,也依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建議記2大過,由教育部國教署核准。

國防部也認為他不適任服現役,做出退伍處分,並發放259萬餘元退休金。鍾男不服,提再申訴遭駁回;改打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鍾男指出,女學生在學期間,兩人僅有牽手、擁抱,直到2015年7月女學生畢業後才正式交往,同年8月發生第一次性行為,但10月間就已分手,同時斷絕聯繫。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軍官若年度考績丙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記大過兩次,經人審會考核認為不適任者,可核定退伍,因此教育部的懲處結果,會影響鍾男軍職。

法官認為,教育部是否要對鍾男的行為記大過,還有裁量空間,且教育部的懲處結果,遭鍾男提起申訴,應由教育部的上級機關即行政院來審查是否合理,但教育部國教署卻在申訴評議會上就決定駁回鍾男申訴,不符訴願程序。

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教育部對鍾男的再申訴決定和申訴決定,也就是說教育部和行政院要再考量、審查鍾男的懲處。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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