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下詹姓男歌手做為儲備藝人,沒想到他違反「不得吸菸」的契約規定,天開公司認為喉嚨損傷視同歌唱職涯告終,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詹男要賠償培訓費用1萬5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共11萬5000元。可上訴。
天開顧問公司提告主張,詹男以歌唱為專長,嗓音即為其演出之重要資本及生財工具,喉嚨損傷視同歌唱職涯告終,但他在合約期間仍有抽菸行為,去年4月底公司告誡他不得再抽菸,但他仍一再違反。
天開顧問表示,去年年7月6日詹男以通訊軟體LINE向公司提出終止系爭合約,經公司提醒會有違約罰則但對方仍決定終止合約,於是雙方在去年7月7日終止合約,但詹男在合約期間違反不得抽菸的規定,須給付賠償費用。
北院認定,經紀合約有規定「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自身健康與品德之行為」,詹男違反契約須賠償培訓費用及懲罰性違約金共11萬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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