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多位立委提出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查會議,對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應由現行「報備制」改為「許可制」,李鎂提出三點理由認為,現行法令已足以規範,是否仍有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的必要,不無疑義。
第一,李鎂指出,為促進產業及經濟的發展,企業以自由經營為原則,因此,只有在維護重要公共資源、為防免國民生命、身體、財產危害等公共利益的考量下,依行業屬性有特殊監理的必要時,才會採取「許可」制度以高密度行政管理,如金融保險業、旅行業及航空業等。
而傳銷事業,李鎂指出,是以銷售食品、美容保養品等為主,多層次傳銷系商品或服務行銷方式的一種,本質上多為「零售業」,沒有高度監理的必要。
第二,李鎂指出,有採取事先許可的其他國家,對於傳銷業的管制內涵包括資本額、資格、經營商品範圍、獎金發放比例、商品價格的限制,並有以刑責處罰等,與目前現行法所訂的報備事項相較,除了有增加最低資本額限制外,沒有其他加強監督管理的許可項目,是否完善,有待斟酌。
第三,李鎂指出,社會大眾對於整體傳銷業有負面觀感,是因為沒有銷售商品的違法吸金行為,對違法吸金,現行《傳銷法》第18條就有禁止的變質多層次傳銷,且已有刑事責任,同時,也有《刑法》對詐欺、《銀行法》對非法收受存款等有所規範,也就是說,現行法令已足以規範,因此,是否仍有將報備制改為許可制的必要,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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