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4日繼續審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行政院版草案明定,合法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與職業工會或漁會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若屬於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或家庭幫傭、看護工,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至於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等,得由雇主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民進黨立委范雲提案應直接將看護工與幫傭納保,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建議應新增提供勞務的專科以上實習生應納保,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平台外送員、受刑人作業員也在納保範圍,至於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則希望像是醫院志工這類工作者也應納入。
委員會審查後達成共識,將條文修改成,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條文新增「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領有報酬者」,勞動部也會進一步公告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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