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0日對阿里巴巴「二選一」壟斷行為開罰天價182.28億元(人民幣,下同),大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5日認定揚子江藥業集團也有同樣壟斷行為裁罰7.64億元。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人民日報》合辦的《證券時報》16日報導分析,反壟斷是為了鼓勵競爭,拆除競爭限制,保護企業和社會經濟活力,根本上是為了糾偏,讓企業回到正軌,而不是為了斷掉活路、斷人財路。

報導指出,揚子江藥業集團類似案例頗多,這些企業控制下游流通管道轉售價格,限定最低售價,這是壟斷行為中的縱向壟斷;「二選一」壟斷行為,也是縱向壟斷情形之一,就是限制經銷商的選擇權。另一種壟斷行為,是幾個企業聯合起來,限制產量抬高售價,構成價格壟斷,屬於橫向壟斷。

報導稱,不管橫向壟斷還是縱向壟斷,都是為了限制競爭,干擾市場,而經濟想有活力,就不能限制競爭。人們警惕壟斷,認為壟斷限制競爭,壟斷者沒有競爭壓力和發展動力,服務品質低而利潤高,阻礙社會進步。

報導分析,但是,有些產業虧損嚴重,想要限產保價,讓行業恢復造血能力,被判定壟斷,業內人士也頗為委屈。有些產業過度競爭,遲遲沒有優秀企業冒出來,也會被詬病。競爭企業多了,被認為是無序競爭,競爭企業少了,就說是寡頭壟斷,橫豎不大容易。

報導強調,大陸史上被罰企業,很多都處在充分競爭行業。企業不會因規模或者市場占比大而被認定為壟斷,關鍵在於有無壟斷行為。認定壟斷行為需要非常慎重,此前多是價格協議方面的壟斷,「二選一」被認定為壟斷,增加了一種執法案例,有利於執法者、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考和理解。

報導稱,頭部(龍頭)新經濟公司往往有壟斷特徵,但是否觸犯法律也要看是否有壟斷行為。這些新經濟公司很快發展起來,有本身的產業規律,而且有些網絡的確需要統一,在一個統一網絡中反而會增加資訊流動,減少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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