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積電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離職後,到大陸紫光集團下的長江存儲科技公司、新芯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台積電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維持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薛男違反當初的競業禁止協議,判賠250萬元。可上訴。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男從1999年在公司任職之後負責採購業務,接觸並知悉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公司與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屬重要營業秘密,公司在2012年3月間與薛男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台積電指出,雙方約定薛男在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之業者,也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如有違反,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及損害賠償。

桃園地院及高院認為,競業禁止協定的範圍是「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且限制期間為18個月,非長時間、漫無對象限制,應屬合理,況且公司已給付薛男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270元,屬合理補償,該協議合法有效。

高院認定,薛男從2016年12月8日任職於在芯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到2017年10月13日離職,新芯公司為半導體製造公司提供晶圓代工服務,是台積電直接競爭對手,是薛男違反協議的事實明確,判決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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