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新北市男子黃堃翔在蘆洲三民路發現17歲吳姓少年騎乘他弟弟遺失的機車,他竟拿出折疊刀刺死吳姓少年,新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10月,但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黃男有殺人犯意,改依殺人罪重判9年,可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案發當時19歲的黃堃翔與友人42歲蔡姓男子去年底在蘆洲三民路上發現吳姓少年騎乘弟弟轉介他人的機車,一路尾隨對方從蘆洲到士林再至三重,於富貴街與吉祥街口時攔下吳姓少年,要他交代機車來源,未料雙方發生衝突。

黃堃翔與吳姓少年吵架後發生拉扯,沒想到黃堃翔竟突然拿出折疊刀,朝著吳姓少年胸口猛刺,救護人員獲報到場將少年送往新光醫院急救但仍死亡。

黃堃翔事後主動向警方自首,表示自己沒有要殺害對方的意圖,只是在拉扯過程中發生意外,才會造成這起命案,但檢方認為黃嫌說詞反反覆覆,依殺人罪嫌起訴犯嫌,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新北地院將黃堃翔依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10月,高院認定,黃男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持刀朝被害人左側上半身之胸腔部位猛力刺入,應論以殺人罪,改判刑9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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