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就讀護校的羅姓女子騎機車因路面突起致摔癱,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須賠償羅女及她的家人共2387萬2863元,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改判賠2537萬元多。可上訴。

羅女的家人為她提告指控,桃園市養工處是市區道路的管理養護機關,竟疏於管理路面,任由路面存有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且也沒有及時維護,或設置任何防護措施或警告標 示。

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羅女騎乘機車行經路面突起區域,造成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併顱內血腫、肺炎併呼吸衰竭、水腦症及全身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嚴重傷害,經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

法院認定桃市養工處有疏失,考量羅女因事故而受有傷害,終身無法自理生活,並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判決桃園市養工處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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