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明年1月4日實施,由於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司法院5日院會也通過修法,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即藉由行政法院組織法準用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準用於各行政法院。
目前台灣的司法採二元訴訟制度,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以前若同一事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發生消極的審判權爭議時,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憲法訴訟法已刪除統一解釋的規定。
司法院今年4月28日已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將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明定於法院組織法,以利統合普通法院與各專業法院間審判權爭議的處理,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5日司法院院會又通過相關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的修正,刪除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的條文,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的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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