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6名民主派人士於去年六四舉行晚會,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等4人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各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黃之鋒判囚10個月;與其他案件現正服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岑敖暉判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判囚4個月。

在宣讀判詞前,法官提到在完成上次聆訊,離開法庭時,聽到法庭內傳出喧嘩聲,有人高喊口號,更有人受煽惑回應。法官強調,不論該些口號是否涉及政治立場,他們並非身處於公眾場合,而是在法庭內,必須遵守法庭的規矩及保持秩序。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無人可以在法庭內享有比其他人多的自由。

法官判刑時,首先提到本案涉及強而有力的證據,指4位被告認罪是明智的決定。香港市民受基本法的保障而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無論對方在社會上的地位如何,都需要遵守享有自由下的規範。

法官續指,眾被告明知晚會未經批准而參與,當日身穿經特別設計的黑衣坐在地上,其間黃之鋒更接受媒體的訪問及拍照,眾被告亦將相關片段上傳至社交網站。另該集會由一開始就是不被批准的,即使他們當日全程戴著口罩,亦有遵守社交距離措施,亦不能開脫他們的罪責。

本案26名被告依次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陳皓桓、何秀蘭、胡志偉、梁國華、黃之鋒、羅冠聰、袁嘉蔚、梁凱晴、岑敖暉、何桂藍、張崑陽、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其中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本案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除黎智英外,其餘25人被控一項在維園與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陳皓桓共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再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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