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男子去年1月20日開中華菱利小貨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時,被警方測出飆速154公里,吞下1張8000元罰單,黃男不服上訴,認為當時車上載滿貨物,風又大,不可能開那麼快,而且破表時速僅140公里,質疑警方的測速槍有問題,請求法官撤銷罰單,法官審理時,該車原廠回覆指出,黃男這款新車,最快只能開到時速145公里,認為黃男上訴有理、警方取締有誤,最後裁定撤銷黃男這張8000元罰單,可上訴。

據「自由時報」報導,黃男當天在限速90公里的嘉義布袋段,被警方測出飆到時速154公里,超速64公里,被依交通條例開罰8000元、記點3次,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當時車上載滿貨物,加上台61線的風速比國道還大,開到時速70公里就感覺車子快翻車,絕不可能開那麼快,就算能開到破表的時速140公里,也不可能飆到時速154公里,認為警方的測速槍一定有問題,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警方指出,一般車輛的儀表板雖設計速度為140公里,但實際上可開超過140公里,此時儀表板的指針會超過140公里速度以上,但無法顯示正確車速,因黃男開的小貨車是4年新車,確實可以開到時速154公里。

由於兩造說法不同,法官去函原廠中華汽車詢問,原廠回覆表示,黃男開的菱利這款小貨車,新車實測最快只能開到時速145公里,而且黃男沒有改裝引擎,不可能開到時速154公里,法官因而認為警方測速槍用法有誤,裁定撤銷這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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