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瑜(化名)簽約承租基隆市某處9樓房屋,豈料男友阿賢(化名)竟在屋內輕生身亡,房東認為該屋因此淪為凶宅房價受損,因此提告求償。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小瑜為該屋承租人,應善盡管理責任,另阿賢的父親為阿賢的繼承人,判兩人應連帶賠償屋主75萬1980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基隆地院判決書,小瑜2019年9月25日與房東簽訂合約,承租一處9樓房屋,去年5月19日,男友阿賢於該屋內輕生身亡。房東提告指出,小瑜為該屋承租人,按租約約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因其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該損害除實體價值減損外,也應包括交易價值之減損。
而小瑜則辯稱,當初簽約原本由阿賢出面,但當天因他人在台南,且小瑜又不願配合申請租屋補助,最後才由小瑜代表出面簽約,因此才會有「那我自己跟你簽就OK了」的對話紀錄。
小瑜還提出其他對話紀錄,包括簽約前房東曾詢問「先生(指阿賢)在哪高就?」並詢問阿賢兒子年紀、就讀學校等,房東還傳訊「孩子應睡在沒有陽台的房間比較安全」等語,顯見房東從一開始即知阿賢及其子也會入住,小瑜主張自己只是代表3人出面簽約,不必為輕生行為造成房價貶損負擔賠償責任。
但法官審閱租約,認定承租人小瑜為管理人,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阿賢輕生導致該屋交易價值減損75萬1980元,因此判定小瑜與阿賢父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其中一方全部或一部給付,另一方則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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