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明知廖姓男同事與她的周姓女上司是夫妻,卻仍接受廖男追求,多次與廖男出遊約會。周女得知此事,請人跟監蒐證後,怒向劉女提告求償200萬元,劉女雖辯稱以為廖男已離婚,但台北地院不採信,判劉女應賠25萬元,可上訴。
周女主張,她與廖男2015年間結婚,育有1女,2020年2月間發現廖男車子的監視器,錄到廖男與劉女在車內接吻,於是請人蒐證,果然拍到2人一起到海邊約會,牽手共遊士林夜士,還一同到花蓮玩,她無法忍受與廖男協議離婚,廖男也承認外遇,故向劉女求償200萬元。
劉女辯稱,周女與廖男婚姻原本就不融洽,她與廖男同公司工作,長久相處,2020年2月廖男與周女出國遊玩,回國後廖男就開始向她傾吐心事,並聲稱與周女已離婚,開始追求她,她是認為廖男單身才同意交往。
由於周女提出的照片,可看出廖男與劉女確實有親密行為,且廖男作證稱:「劉女是我前妻職員,知道我跟前妻有結婚...我們交往過程中,我跟她講說我們已在『準備』簽離婚協議了。」北院認定劉女明知廖男還沒離婚,就和廖男交往,因此不採信其辯詞, 判劉女應賠償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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