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婦人在連鎖早餐店擔任店員,去年利用為客人結帳機會,2度拿走收銀機內現金共1000元,老闆事後發現現金短少,發現是徐婦中飽私囊,報警提告,台北地院審理時,徐婦認罪並賠償老闆3000元,法官依業務侵占罪判徐婦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婦自去年6、7月起,在北市信義區的美而美早餐店擔任店員,負責煮茶及向客人收款結帳。但她卻在去年9月2日、3日於早餐店內2度拿取店內收銀機內現金各500元,合計侵占1000元。事後老闆發覺營業額短少,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發現是徐婦所為,報警提告。
台北地院認為,徐婦利用收款結帳機會,侵占款項,未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可議,但考量她坦承犯行,並賠償老闆3000元達成和解,尚有悔意,依業務侵占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徐婦犯罪金額僅1000元,事後賠老闆3000元,還被判刑6月,她的賠償款項加上罰金金額,超過犯罪所得183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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