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提告指控,妻子許女與黃姓男子雨天共撐一傘相互依偎、共乘機車摟腰環抱,逛街購物毫不避諱在大街上十指緊扣相牽,他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判決許女與黃男賠償,二審改判15萬元確定。
王男與許女在2015年3月1日結婚,2017年8月間因故分居後,他發現許女與黃男有不正常交往情形,2人相約在國外新加坡、日本相聚出遊,且彼此常以LINE互傳親密、曖昧、互表愛意之訊息,還一起在外親密互動,他的配偶權遭侵害,提告求償。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許男與黃男連帶賠償30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2人共乘機車、搭傘互挽、扶腰及於馬路上牽手,這些親暱交往行為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2人共同故意侵害王的配偶權,須賠償15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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