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男子2019年在桃園市一處,因停車問題與另名田姓女子起衝突,張男怒嗆其「婊子」等語,田女一氣之下怒報警提告。案經桃園地院審理,張男因違反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2019年11月16日晚間,於桃園市一處前,與田女發生停車問題,兩人爭執過程中,張男竟開口辱罵田女「婊子」等語,使田女深感難堪,便報警提告,全案才曝光。

張男在問訊過程中不認有公然侮辱行為,辯稱他的母語是英文,要罵也不會只罵一次,不是對田女罵等語;檢察官勘驗相關證據發覺,張男的確有辱罵該言詞,判定其說詞是為卸責,犯行確定,並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僅因停車問題就恣意公然謾罵田女,已對其人格、名譽以及社會評價造成侵害,實在不可取,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衡量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擔任業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依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訂,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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