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謝姓男子2019年1月間騎機車經過三民區天祥路一處巷弄,卻因車輪不慎輾到破損的水溝蓋,導致左髖股骨頸骨折,因傷不能工作3個月,憤而向三民區公所要求賠償共計146萬餘元。高雄地院審後認兩者無因果關係,判區公所免賠。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主張,2019年1月26日晚間6時許,他騎機車經過高雄市三民區天祥路125巷,但當時天色昏暗巷弄狹小,他為了會車沒能閃避破損的水溝蓋,前輪先陷入後,後輪翹起而人車倒地,致其左髖股骨頸骨折。
謝男控訴,三民區公所對於公共設施維護有缺失,害他受傷支出醫療費用1萬元、看護費用18萬元、因傷不能工作3個月損失6萬9300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失70萬餘元以及非財產損害50萬元等,求償總計146萬餘元。
三民區公所回應,水溝蓋雖有破損,但面積僅約119.25平方公分,且經機關人員測試,反覆以高於或低於謝男當時的行駛速度通過水溝蓋,每次均順利通過,實在不可能發生前輪陷入坑洞卡住而致後輪舉起的事,且,水溝蓋並非謝男騎車經過該巷弄的必經之路,實在難斷定其摔車與水溝蓋有關。
高雄地院審理時,採信區公所所提出的模擬試騎說法,也認定騎車經過時可能會使車輪稍微下沉,但不至於導致摔車,對於謝男的主張難以採信,也斷定其事故與水溝蓋破損無因果關係存在,請求賠償無理由,判區公所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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