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提起離婚訴訟指控,丈夫羅姓男子有夜不歸宿的習慣,但卻在她的手機裝設GPS定位程式監控行蹤,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雙方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由2人共同監護、撫養。
陳女說,她與羅男在2014年元旦登記結婚,婚後羅常跟朋友喝酒、賭博、玩樂、夜不歸宿,無心經營家庭生活,且未經她同意在她手機安裝GPS 定位程式,侵害她隱私,她從前年搬出共同居所後,分居迄今,兩造婚姻已有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羅男則稱,婚姻還能繼續維持,他願意改變自己,希望妻子把以前的事情忘掉,讓他有機會彌補。
北院認為羅男與陳女對於婚姻關係的維持及經營長期存有紛爭,且分居將近2年,羅男也沒有調整及改變的實際作為,他在陳女手機安裝GPS 定位程式,非但侵害隱私更加深婚姻關係信賴基礎之破壞,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判決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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