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彭誠宏因滯欠綜合所得稅及罰款1968萬8822元遭財政部限制出境,他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判決撤銷境管處分,財政部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限制出境的處分並無不妥,逆轉改判彭男敗訴,他須被境管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彭男欠稅情形屬限制出境規範的案件,限制其出境的裁量考量因素較嚴格,依社會事實及一般經驗而言,欠稅金額已達鉅額者,為逃避稅捐極有可能潛逃出國,故保全必要性愈高,以欠稅金額作為裁量限制出境條件,並無不可。
合議庭表示,彭男可供禁止處分財產價值不足欠稅金額,也未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財政部考量欠繳金額已確定1000萬元以上,始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函請內政部限制他出境,處分是依法裁量的決定,並無不妥,判彭男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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