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日前完成修正「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主要目的為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範圍,爰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規劃修訂旨揭要點,要求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非屬金融保險業之上市公司,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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