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陳姓男工讀生今年4月闖入台北某家國立大學禮堂的女廁內,用IPHONE手機從廁所隔間之隔板上方伸入鄰廁隔間內,偷拍女子如廁畫面遭逮,他稱因一時好奇、衝動才偷拍,台北地方法院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今年4月26日下午5點到大學禮堂之女廁內偷拍趙女子如廁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趙女察覺有異上前查看,陳男因遲遲不願開門,她與路人通報警衛才當場查獲陳男,並報警處理,檢方偵結起訴。
北院考量陳男去年底另因犯妨害秘密案件遭檢方起訴,但他竟不知警惕自身行止,猶仍擅闖大學女廁內以錄影設備偷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隱私權,造成其內心恐慌及不安全感,所為實屬不該,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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