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屏東吳姓包商因不滿遭催討他認為並不存在之債務,他竟開車衝撞陪同前來討債的方姓男子,導致方男傷重死亡;一審依殺人罪將吳男判刑14年,二審考量他與方的父母達成民事和解,對方請求法官從輕量刑,改判11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吳姓男子因認吳姓包商就屏東縣潮州鎮四林大武園道瀝青鋪設工程,積欠其150萬元之工程款未為給付,數度向吳姓包商催討,但包商認雙方並無此項債權、債務存在,都置之不理,2018年10月22日,吳與方姓及張姓男一起到工地找包商談判。
吳姓包商心生憤怒,駕駛小客車加速倒車,張男站在該小客車右後方,得以及時避開而未受有傷害,方姓男子則因站在該車正後方,閃避不及,遭該小客車猛力撞擊倒地並輾壓至車輛底盤下方,頭部出血、全身多處骨折,經送醫急救仍因呼吸衰竭死亡。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將吳姓包商依殺人罪判刑14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他一再飾詞圖卸,難認犯態度確實良好,但因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考量檢辯雙方、被告之量刑意見後,改判刑1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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